期货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2011-9-30 10:19:31
尊敬的客户:
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均已出台了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及配套制度,明确界定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监管标准,并规定了对客户及期货公司的监管处罚措施。
为避免由于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处罚,给您的交易造成不便,请您知悉以下事项:
一、目前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共有八种:
1、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日内股指期货开仓交易量较大
2、频繁报撤单行为:某一合约日内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
3、大额报撤单行为:某一合约日内多次撤销申报且每笔数量较大
4、自成交行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自买自卖
5、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
6、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停板幅度20%以上
7、盗码交易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具体的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请见本文末尾。
二、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罚措施:
1、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措施:
客户第一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发生的,交易所将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向市场公告;第三次发生的,交易所将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交易一定期限的监管措施。
2、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处罚措施:
客户第一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对其所在期货公司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客户第二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约见期货公司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下发监管警示函;客户第三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分值。
3、如果客户在同一交易所同一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累计发生两次的,我司将关闭其交易权限。
三、以下典型案例,供您参考: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某两位客户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认定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其账户持仓合并计算,期货公司也已将此监管信息告知客户。某日该两账户在股指期货某一合约上合计持仓160手,第一次超过中金所持仓限额。其后某日,两个账户股指期货某合约持仓合计又达到150手,第二次超过持仓限额标准。中金所要求客户在下一交易日上午交易时段自行平仓至合并持仓在100手以内,并对两个账户采取限制开仓交易10个交易日的处罚措施。
[自成交行为]
某客户持有al1105空单,并在低位挂买平仓单,当该合约快速下跌时,客户忘记撤销原平仓单,便又在相同价位挂卖开仓单,共成交60手,其中5笔成交交易所成交编号相同,即发生5次自成交。
[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某法人客户同时在两家期货公司开有期货账户,且在两家公司均持有强麦1101合约的空单。为便于交割,客户便将在一家期货公司账户下的持仓以对敲方式倒仓至另外一家期货公司,致使该强卖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郑州商品交易所判定该法人客户构成“利用对敲影响交割结算价”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该客户处以暂停强麦期货品种开仓交易3个月的处罚措施
[频繁报撤单行为]
某客户在两家期货公司均开立账户,某日客户在A期货公司账户zn1106合约撤单410次,同时其在B期货够公司账户zn1106合约撤单也达到100多次,合计超过500次,构成频繁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
请您在日常交易过程中,遵守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便。希望您给予理解,积极配合交易所及我司相关工作。
预祝您投资顺利!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