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2011-1-24 15:23:15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2011年元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2

第三章  期货居间人行为准则. 4

第四章  居间合同管理. 6

第五章  居间业务管理. 6

第六章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居间人居间行为,保障公司期货居间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居间人管理规则及《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居间人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开发居间人的业务部门(指事业部下属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居间人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业务部门居间人管理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依据所在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及本办法,制定本营业部居间人管理办法,履行所辖居间人(包括对接证券IB营业部介绍的居间人)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⑴依据所在地居间人监管要求,实施居间人培训管理及信息报备;

⑵签署居间合同,审核及报批居间佣金比例;

⑶确立、填报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建立相关明细台账;

⑷对已签署的居间合同及居间人信息资料归档管理;

⑸对居间人执业情况及居间人客户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跟踪居间人执业规范

依据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居间人佣金发放表,发放居间人佣金、年度风险金等,缴纳相关税费;

⑺依据当地监管要求按时上报各类居间人统计报表;

⑻当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公司居间人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营业部居间人以外的其他居间人(具体包括网点管理事业部、IB管理事业部、机构渠道事业部、上海业务总部开发的居间人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由总部管理的居间人),由各事业部依据上海证监局、上海期货同业公会居间人管理要求及本办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⑴签署居间合同,审核及报批居间佣金比例;

⑵对已签署的居间合同及居间人信息资料归档管理;

⑶确立、填报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建立相关明细台账;

⑷依据公司统一制作的居间人培训课件,实施居间人培训;

⑸对居间人执业情况及居间人客户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跟踪居间人执业规范

⑹上海证监局、期货同业公会及公司居间人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交易客服中心负责公司居间人信息汇总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⑴居间合同、居间人信息资料的审核及归档管理;

⑵居间人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

⑶佣金系统中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居间人佣金比例等设置,按月出具各业务部门佣金报表;

⑷居间人定期核定及公司网站居间人信息公示;

⑸营业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居间人的信息报备(含上海地区营业部);

⑹上海证监局、期货同业公会及公司居间人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居间人佣金的税费核算,按月出具各业务部门居间人佣金发放表。负责营业部以外其他业务部门居间人佣金、年度风险金等发放与税费缴纳。

第八条 各事业部负责本事业部所辖业务部门居间人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及相关事项审批。

第九条 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居间业务管理的合规监督与稽核。

第三章  期货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十条 期货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机构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自然人居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并通过期货培训及考试;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

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十四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

任。

第十五条 居间人应遵循执业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公司居间人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居间行为。

第十六条 居间人应当积极促成客户与我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居间人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期货居间人。

第十八条 居间人在开发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得冒充我司员工,不得代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交易、代理资金调拨、代理结算单确认。

第十九条 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居间人不得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不得欺诈客户。

第二十条 居间人不得设立非法营业网点招揽客户,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代理客户交易。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应保守我司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居间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客服中心负责公司《期货居间合同》的统一印制、发放及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客服中心居间统计岗负责公司《期货居间合同》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期货居间合同》一式三份,各事业部负责所属业务部门居间合同的统一领取及发放。各营业部及业务部门应当由指定的合同管理人领用,并进行领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交易客服中心对审核通过的《期货居间合同》加盖居间人合同专用章后,一份归档,其余两份交事业部返还至相关业务部门及居间人。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期货居间合同》变更或业务调整等,各事业部应对已领用的空白《期货居间合同》进行收回,按要求对空白及作废《期货居间合同》进行核查、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寄回交易客服中心。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客服中心对审核无误的空白及作废《期货居间合同》提出统一销毁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毁。

第五章  居间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签约居间人应当参加居间人培训,取得居间人培训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居间业务,获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的居间人可免于培训:

(一)公司统一制定居间人执业培训课件,获上海同业公会批复授权后用于公司签约居间人培训。

(二)营业部居间人培训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规定,参加其统一组织的居间人培训,当地未统一组织培训的,可采用公司居间人培训课件实施培训。

(三)营业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居间人应参加上海同业公会或所属业务部门组织的居间人培训。业务部门居间人培训应使用公司居间人培训课件。

(四)业务部门应当保存完整的居间人培训资料,完善本部门居间人培训管理。培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记录、测试试卷、培训台账等。

(五)各事业部负责居间人培训的监督管理,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各业务部门居间人培训情况汇总后报交易客服中心。

(六)交易客服中心负责公司居间人培训信息汇总管理,对通过业务部门培训测试的居间人,颁发居间人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居间人签署居间合同前,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居间人资格审查,要求居间人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符合执业地居间人监管要求的居间人培训合格证明文件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三)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或工作经历;

(五)未与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存在居间业务关系的证明或承诺;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当向居间人出示并解读当地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期货居间业务管理规则及本管理办法,与居间人签立《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

第三十条 业务部门与居间人签立居间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以下事项:

(一)居间人非本公司工作人员;

(二)居间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居间人不得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

(三)居间人不得向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和诱惑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四)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五)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第三十一条 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居间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居间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七)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当在与居间人签立居间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居间人信息登记表、居间人培训证明或培训测试试卷等居间人信息资料送达交易客服中心进行审阅,通过审阅的居间合同加盖居间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经业务部门返回至居间人。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建立

业务部门应于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填写《光大期货客户对应关系确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开户资料一并送达至交易客服中心,用于确认居间人与其介绍客户的对应关系。严禁于客户开户后补建立对应关系。

客户与居间人对应关系一经建立,不得在不同居间人间转换。如有特殊情况应以呈批件报公司领导审批。

交易客服中心居间统计岗负责居间人信息资料、佣金提取比例及客户对应关系的柜台录入。

第三十四条 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解除

1、居间人与客户解除对应关系,应填写《解除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申请书》,经居间人本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居间人与公司解除居间关系应填写《解除居间关系确认书》,经居间人本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居间人解除与公司居间关系的,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一并解除。

交易客服中心依据业务部门提交的有效《解除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确认书》或《解除居间关系确认书》完成柜台录入。

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解除后,原客户转化为业务部门直接客户。若原客户除对应居间人,还对应业务人员或非业务人员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结合业务实际,确定是否维持客户与业务人员或非业务人员对应关系,如需维持原对应关系的,应以公函形式报交易客服中心。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月核算并支付居间人佣金,佣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人实名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居间人佣金中提取10%作为该居间人的风险管理金,用于弥补居间人或其介绍客户可能发生的违约、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风险管理金按月提取,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度提取上限为5万元,额满后不再提取。

当年未发生风险事故的,次年三月第10个工作日前扣除相关税费后,向居间人一次性支付上一年度的风险管理金(无相应利息)。

解除居间关系的,经业务部门确认居间人及其介绍客户未发生违约、违规行为的,于佣金最后结算日的第二个月向居间人支付风险管理金。

居间人风险管理金由财务部核算,发放。

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交易客服中心应当建立完备的居间人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居间人信息登记表、居间人与客户对应关系、居间佣金比例及各类居间事项变更资料等,档案资料保管应自居间人解除居间关系起至少20年。

居间人应当如实填写居间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信息;

(二)工作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交易客服中心负责总部及上海地区营业部居间人信息报备工作,应在居间合同生效和解除居间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同业公会报备;

营业部负责当地居间人信息报备工作,应按当地监管要求完成居间人信息报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交易客服中心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门户网站公示截止上月末的公司签约居间人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开户,实行居间行为告知确认制度,开户人员应就居间人信息、法律主体资格、禁止行为等居间相关事项告之客户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居间人介绍客户的两级回访制度。

公司总部开户管理部门负责居间人介绍客户的开户回访,就居间人相关事项进行电话回访;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居间人介绍客户的跟踪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就居间人执业行为、执业规范进行专项回访,回访可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且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要求。

所有回访均应建立回访台账并与居间人资料一并归档:电话回访应保存电话录音资料;信函回访应保存邮寄凭证;面谈回访应建立会谈纪要。

回访应遵循《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客户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异常交易监控制度,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终止居间合同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居间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居间人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居间合同,但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居间人佣金按居间人对应客户的留存手续费确定,佣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客户留存手续费的50%。

第四十五条 居间人佣金提取比例由业务部门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业务需要,自行确定,并符合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超出公司规定范围的,应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居间人定期核定制度,对未通过核定的居间人,解除居间关系。

1、核定办法:每年一月对居间合同存续一年以上的居间人进行核定,未符合核定要求的,由所属业务部门通知居间人核定结果,并于公司网站进行解除居间关系公示,公示期1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解除居间关系,停止佣金发放。

2、核定要求:

①上年度居间人对应客户月均权益合计<5万;

②上年度居间人对应客户累计手续费留存<1万;

满足①、②任意一项的,解除居间关系。

3、客户对应关系变更:居间关系解除后,原对应客户转为业务部门直接客户。

4、核定部门:交易客服中心。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代扣代缴居间佣金的各项税费。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易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打印 添加到收藏夹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2010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互联网服务信息备案编号:沪ICP备08007345号